2011年8月23日 星期二

網路上涉及「誹謗罪」之迷思,並發佈「法律申明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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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上涉及「誹謗罪」之迷思,
並發佈「法律申明」!

- 鄧開來國際法律事務所 -

刑法第三百一十條「誹謗罪」第二項規定「以文字或圖畫,意圖散布於眾,
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加重誹謗罪」


刑法第三百一十條「誹謗罪」第二項規定「以文字或圖畫,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加重誹謗罪」。一般祇要罪證確鑿,經起訴並判刑定讞後,其犯罪刑責之汙點將終生跟隨,同時登載在「全國前案紀錄表」中。

當一個人有了不良前科記錄後,這對當事人其一生影響有多大呢?如果你目前有工作有收入,那麼其一、你所服務的公民營機構知悉你有不良前科記錄后,或遭判刑確立后,你所任職的公司可以斟酌的,合理的解雇你,以避免企業聲譽受到無謂的影響。其二、你將因此喪失報考公務人員資格。其三、公民營機構任用條件上將考量你的不良前科記錄,而使你失去升遷之競爭力。四、在個人擇偶上勢必增加其難度,你的人際關係更將受到無可避免的衝擊!

犯罪行為人之誹謗罪,亦將因刑罰執行易科罰金。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「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一千元、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。以上尚不包含受害者向被告求償之金額。如果求請法官參照國際刑責之判例,毀謗內容加上網路流傳之範圍,再加上天數,那麼求償金額將成為被告之鉅大負擔。

此外,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處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」、第二項處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」,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。通常為彰顯法律的公信以維護社會秩序,必會進一步參考被告先前是否曾犯有類似案例,以做為法院處以易科罰金及求償金額多寡之判決。

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「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宣告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,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,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。期間自判決定讞之日起,一、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。二、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」。因此倘使法院對誹謗罪之行為人,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刑,又認為可以暫不執行為適當(例如被告在誹謗他人後,自行向受害者公開道歉,言辭誠懇,態度有悔),即可定二年以上或五年以下之緩刑,期間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「緩刑期滿,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,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。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」

換言之,如果法院意欲裁以緩刑宣告時,會斟酌情形,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,犯罪行為人有下列事項,例如一、向被害人公開道歉及立悔過書。二、願向被害人支付雙方和解下的求償金額(或願依據被害人要求公開將求償金額捐贈給慈善機構,並公開展示捐款之收據)。三、無法支付鉅額求償金時,願在雙方和解條件下,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提供以三百或六佰小時的勞務為替代。

但如果犯罪行為人,在獲得法院緩刑或撤銷判刑之宣告前,以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「受緩刑之宣告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:一、緩刑期內再次蓄意犯罪,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。二、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,將撤銷前項之聲請。

「誹謗罪」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,為告訴乃論罪,亦即有告訴權人(例如遭誹謗的受害者)應於犯罪人之犯案時起六個月內,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)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)。或依犯罪行為人逕行其網路誹謗的所有內容自刪除日起,半年內受害者仍得以有權提出告訴(祇要網路上尚能搜尋到罪證,尤其又未公開向受害者道歉,受害者仍舊得以在法律追訴期內提出告訴)。若經發現被告又再犯,或涉嫌不當影射,則自動延長其追訴期,並以「加重毀謗罪」給予重罰外,再以重賠求償之起訴,該被告將背負終生汙點,永留「全國前案紀錄表」中。

至於犯罪行為人,如果犯案的IP位置顯示在境外(台灣以外的國家),即使受害者即時報警,受理的中華民國之偵查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,雖然無法即時的拘提或通知犯罪行為人到案,但一般只要確知「犯罪行為人」是台灣人(中華民國國籍),受害者可直接(無需透過警察機關)向法院之檢察官提起告訴,檢察官受理後,即展開調查,確定IP來源為境外時,將會同警署向國際刑警隊請求協助,接著國際刑警會向IP來源處的當地國家警署將「網路犯罪行為人」的身份予以確認及告知。經確認「犯罪行為人」其身份為中華民國國籍時,就會將到案通知書寄發給「犯罪行為人」的戶籍所在地,或由親屬代收與代為通知,並要求「犯罪行為人」限期回國到案,逾期不到案者,就會發佈全國及全球通緝。

目前「丟漿湖」在法國僑居地已列案待執行,且已請求法資集團之法律顧問暫緩提訴或逕行必要之通緝,就為了顧及年幼的貝羅馬,願給「丟漿湖」一個機會。但事後發現(日前已通知巴黎警署,查證竄改文章的「犯罪行為人」之IP,果不其然真是「丟漿湖」所為。)「丟漿湖」不僅前後再犯,還匿名另設二個以上部落格,同時發現另有1~3名共犯參與連續的犯案,並針對其他網域之多位網友,逕行釋放病毒。目前巴黎警方正在調查是否有丟漿湖的親友參與、或境外網友參與、或有熟悉網路工程人員之介入。

高閻在關閉部落格前后曾言:「只要丟漿湖遇到困難,他仍會選擇幫助她。」這是高閻向來為人的風範。高閻一直很喜歡研究古詩詞,亦甚為崇拜宋代大儒蘇軾、歐陽修之大度,或許正因為此,高閻相當能揣摩蘇軾、李清照等人的詩詞意境,及其文章所隱函詩人靈魂的深度性。

鄭重申明及警告

此篇文章之發佈,旨在警告及嚇阻意圖在網路上散佈詆毀高閻之言論者,或企圖以其他方式對受害者逕行人身攻擊者,例如「犯罪行為人」所發佈的誹謗言論(包含以文字詆毀、複製、竄改、偽造文章、扭曲文章原意、不當複製和傳佈高閻肖像、亂塗鴉的譏諷、或將藝術作品之圖像逕行移花接木者或蓄意修改、或未經證實而予以譏諷的誤導他人將「高閻石墨鉛筆藝術」作品視為電腦繪圖軟體之筆觸效果者),祇要網上發現明確犯罪事證,將立即直接通知檢察官向中華電信查明IP位置,遂立即遣警方逮捕之。無論犯案的IP位置是境內,抑或境外,一律以「現行犯」起訴,境外犯案者如通知不到案,立即求請法院予以通緝。

未來「高閻石墨鉛筆藝術畫展」籌備妥當時;或編輯出版印刷及發行完就時,將會邀請各界好友、企業人士、宗教人士、公益機構及司法界、警界好友蒞臨,並親自公開教授素描的各項技法與概念。屆時相關出版品,將受著作權所保護(即使現在,經一年來網路上相關高閻的所有圖文創作,皆受智慧財產權保護。網友轉載使用時,請註明來源處;若意圖在複製轉貼上逕行竄改扭曲,將依犯罪事證之確定,無論輕重與否,一律鉅額求償,求償金額悉數捐贈給「健保愛心專戶」。



2011年7月17日 星期日

世人看盡眼裏,網路社會自有其理性公判 / 文:鄧開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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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人看盡眼裏,網路社會自有其理性公判

文:鄧開來

附加下篇文章之發佈
-  網路上涉及「誹謗罪」之迷思,並發佈「法律申明」! -



最近這陣子開來出差深圳期間,網路上又發生一起關於作家高閻的「中華民族的盛世,台灣的壯大就在今日!」之一文遭惡意複製、扭曲竄改,並以他人名義轉貼發佈在其他網站上,就此一「網路恐怖攻擊」事件,若非開來的同學之檢察官突如其來的一通電話告知,開來還不知道竟有人如此膽大妄為的公然挑釁,或公然藐視律法?(由於開來忙於公務所致,許多人包含高閻本人都很少上網的持續關注高閻的事,大家都忙得要命!各自忙著工作,忙著推動企業營運、人際交流,參與社會活動等等,承辦案件的律師亦不祇開來)。

不過警方對此反而有新的見解,那就是有誰會逕行卑劣的手段之網路攻擊?必是與高閻有過節的人,誰呢?又有誰會採類似手法?包含影射的文章,不免讓眾人聯想到「丟漿湖」的姊妹淘avatar.sasa所發佈的文章之佐證內容,破梗式的揭露「丟漿湖」惡劣的行徑(違法複製、竄改他人文字圖片,然後藉他人名義轉貼發佈),這種手法十分不智!反受眾人反感,令網路社會更加嫌惡其卑劣人格,亦直接證實了「阿凡達部落格‧丟漿湖姊妹淘」文章內容的確切性。

難怪警方會這樣說,世人都會看盡眼裏,網路社會和搜尋網路業者自有其公斷與公判,這比報警處理還嚴厲萬分,甚且更加殘酷,亦無疑在警惕世人,任何人在網路上必須謹言慎行。至於丟漿湖為何遲遲未予以逮捕?主要還是考量丟漿湖的年幼女兒貝羅馬,以及當下生活的處境,如果高閻執意要警方逮捕她,首當其衝的會是無辜的貝羅馬,如此反而會讓人覺得高閻太過強勢了。故而目前祇要求法警給予「消極通緝」和「積極監督」而已。換言之,除了已掌握丟漿湖行蹤外,包含持本人護照出入國境,以及相關電話監聽一直未曾間斷,即使與犯案網友的電話互聯都在監聽內。

許多事,似乎,不是律師出面發函警告就能完全遏阻他人犯罪行徑,例如有的人有自省和自覺能力,有的人則不,自以為聰明的反以非理性的思維在表現自己的乖張行為,藉以填補長期無所事事的日子。如果,這些人能想一想自己能對社會正面的貢獻什麼?或對自己的家庭和親人貢獻出什麼?我們網路社會其亂象就能減少一些。今,網路社會還能維持和展現它應有的價值管理,和守護網際網路應具備的高度的理性成份,不得不讓人予以肅然起敬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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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上涉及「誹謗罪」之迷思, 
並發佈「法律申明」!

- 鄧開來國際法律事務所 -


刑法第三百一十條「誹謗罪」第二項規定「以文字或圖畫,意圖散布於眾,
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加重誹謗罪」


刑法第三百一十條「誹謗罪」第二項規定「以文字或圖畫,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加重誹謗罪」。一般祇要罪證確鑿,經起訴並判刑定讞後,其犯罪刑責之汙點將終生跟隨,同時登載在「全國前案紀錄表」中。

當一個人有了不良前科記錄後,這對當事人其一生影響有多大呢?如果你目前有工作有收入,那麼其一、你所服務的公民營機構知悉你有不良前科記錄后,或遭判刑確立后,你所任職的公司可以斟酌的,合理的解雇你,以避免企業聲譽受到無謂的影響。其二、你將因此喪失報考公務人員資格。其三、公民營機構任用條件上將考量你的不良前科記錄,而使你失去升遷之競爭力。四、在個人擇偶上勢必增加其難度,你的人際關係更將受到無可避免的衝擊!

犯罪行為人之誹謗罪,亦將因刑罰執行易科罰金。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「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一千元、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。以上尚不包含受害者向被告求償之金額。如果求請法官參照國際刑責之判例,毀謗內容加上網路流傳之範圍,再加上天數,那麼求償金額將成為被告之鉅大負擔。

此外,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處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」、第二項處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」,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。通常為彰顯法律的公信以維護社會秩序,必會進一步參考被告先前是否曾犯有類似案例,以做為法院處以易科罰金及求償金額多寡之判決。

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「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宣告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,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,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。期間自判決定讞之日起,一、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。二、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」。因此倘使法院對誹謗罪之行為人,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刑,又認為可以暫不執行為適當(例如被告在誹謗他人後,自行向受害者公開道歉,言辭誠懇,態度有悔),即可定二年以上或五年以下之緩刑,期間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「緩刑期滿,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,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。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」

換言之,如果法院意欲裁以緩刑宣告時,會斟酌情形,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,犯罪行為人有下列事項,例如一、向被害人公開道歉及立悔過書。二、願向被害人支付雙方和解下的求償金額(或願依據被害人要求公開將求償金額捐贈給慈善機構,並公開展示捐款之收據)。三、無法支付鉅額求償金時,願在雙方和解條件下,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提供以三百或六佰小時的勞務為替代。

但如果犯罪行為人,在獲得法院緩刑或撤銷判刑之宣告前,以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「受緩刑之宣告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:一、緩刑期內再次蓄意犯罪,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。二、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,將撤銷前項之聲請。

「誹謗罪」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,為告訴乃論罪,亦即有告訴權人(例如遭誹謗的受害者)應於犯罪人之犯案時起六個月內,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)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)。或依犯罪行為人逕行其網路誹謗的所有內容自刪除日起,半年內受害者仍得以有權提出告訴(祇要網路上尚能搜尋到罪證,尤其又未公開向受害者道歉,受害者仍舊得以在法律追訴期內提出告訴)。若經發現被告又再犯,或涉嫌不當影射,則自動延長其追訴期,並以「加重毀謗罪」給予重罰外,再以重賠求償之起訴,該被告將背負終生汙點,永留「全國前案紀錄表」中。

至於犯罪行為人,如果犯案的IP位置顯示在境外(台灣以外的國家),即使受害者即時報警,受理的中華民國之偵查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,雖然無法即時的拘提或通知犯罪行為人到案,但一般只要確知「犯罪行為人」是台灣人(中華民國國籍),受害者可直接(無需透過警察機關)向法院之檢察官提起告訴,檢察官受理後,即展開調查,確定IP來源為境外時,將會同警署向國際刑警隊請求協助,接著國際刑警會向IP來源處的當地國家警署將「網路犯罪行為人」的身份予以確認及告知。經確認「犯罪行為人」其身份為中華民國國籍時,就會將到案通知書寄發給「犯罪行為人」的戶籍所在地,或由親屬代收與代為通知,並要求「犯罪行為人」限期回國到案,逾期不到案者,就會發佈全國及全球通緝。

目前「丟漿湖」在法國僑居地已列案待執行,且已請求法資集團之法律顧問暫緩提訴或逕行必要之通緝,就為了顧及年幼的貝羅馬,願給「丟漿湖」一個機會。但事後發現(日前已通知巴黎警署,查證竄改文章的「犯罪行為人」之IP,果不其然真是「丟漿湖」所為。)「丟漿湖」不僅前後再犯,還匿名另設二個以上部落格,同時發現另有1~3名共犯參與連續的犯案,並針對其他網域之多位網友,逕行釋放病毒。目前巴黎警方正在調查是否有丟漿湖的親友參與、或境外網友參與、或有熟悉網路工程人員之介入。

高閻在關閉部落格前后曾言:「只要丟漿湖遇到困難,他仍會選擇幫助她。」這是高閻向來為人的風範。高閻一直很喜歡研究古詩詞,亦甚為崇拜宋代大儒蘇軾、歐陽修之大度,或許正因為此,高閻相當能揣摩蘇軾、李清照等人的詩詞意境,及其文章所隱函詩人靈魂的深度性。

鄭重申明及警告

此篇文章之發佈,旨在警告及嚇阻意圖在網路上散佈詆毀高閻之言論者,或企圖以其他方式對受害者逕行人身攻擊者,例如「犯罪行為人」所發佈的誹謗言論(包含以文字詆毀、複製、竄改、偽造文章、扭曲文章原意、不當複製和傳佈高閻肖像、亂塗鴉的譏諷、或將藝術作品之圖像逕行移花接木者或蓄意修改、或未經證實而予以譏諷的誤導他人將「高閻石墨鉛筆藝術」作品視為電腦繪圖軟體之筆觸效果者),祇要網上發現明確犯罪事證,將立即直接通知檢察官向中華電信查明IP位置,遂立即遣警方逮捕之。無論犯案的IP位置是境內,抑或境外,一律以「現行犯」起訴,境外犯案者如通知不到案,立即求請法院予以通緝。

未來「高閻石墨鉛筆藝術畫展」籌備妥當時;或編輯出版印刷及發行完就時,將會邀請各界好友、企業人士、宗教人士、公益機構及司法界、警界好友蒞臨,並親自公開教授素描的各項技法與概念。屆時相關出版品,將受著作權所保護(即使現在,經一年來網路上相關高閻的所有圖文創作,皆受智慧財產權保護。網友轉載使用時,請註明來源處;若意圖在複製轉貼上逕行竄改扭曲,將依犯罪事證之確定,無論輕重與否,一律鉅額求償,求償金額悉數捐贈給「健保愛心專戶」。

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

讓網路社會多點祥和之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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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網路社會多點祥和之氣
冤家宜解不宜結,息止網友間之恩怨才是上上策!

文 / 鄧開來



開來暫休一段時日之後,或者說從深圳返回台北之後,都還一直沒充裕時間PO新的內容,手邊業務一堆,加上高閻大師前些時候託深圳台商友人找到開來本人,並來電傳達高閻對開來的仗義,表示深謝之意,而意欲聘任開來為法顧,這讓開來實在感到十分意外。甚至還邀請我到旺角做客,不過開來當時一時間還離不開深圳,所以就沒去成。數日後高閻親自來電,說有些檔案資料希望能交給我「備而不用」,吩咐我可以找時間(三月中旬前)到香港一趟,直接找○○○不動產建設開發公司的開發處協理呂○○,就是【豐樂亭】華夏文學集錦的主編-熙兆。

熙兆手上有由高閻轉交的若干人等的全部檔案資料,來源於國內外情資單位的提供,畢竟這已是備了案的國際案件,相關檔案資料內容皆為毀謗案的若干人的網路犯案事證的副本(頁數多達28公分厚),及所有犯案者和主犯案者的個人詳細實際身份姓名住址等資料檔案。並授權開來可依情形的發展之變化,在必要時直接向法院提起告訴,並且依犯案事證存在網路的天數計算其名譽賠償金額,所有賠償金額悉數捐給「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愛心專戶」,當然如果真提起訴訟,其賠償金額絕對是驚人數字。

向法院提起告訴之此等事,本來就該十分慎重,當資料蒐證完整之後,可以備而不用(畢竟當下的網路犯案事證並未消失,仍持續之中),亦就是視未來狀況變化之發展而做出起訴的決定,有時如果不將一干犯案人等提起訴訟,無疑是在縱容與姑息,反而讓網路霸凌事件持續在其他網友身上發生,這究竟是對亦或不對?提訴或不提訴?當然一切還是須視主從犯案者的態度。亦是在考驗當事人智慧,畢竟寬容之下的後果,只會促使更多人一再犯罪。就好像學校霸凌事件陳出不窮一樣,故而教育部長在憤怒之餘做出裁定說:「不忍了!霸凌一律送警局!」

不過,面對名譽遭污衊毀謗一事,高閻依舊傾向寬容看待,以盡量不提起訴訟為原則,不過他還是胸有成竹的做足了「防患未然,備而不用」的作業,成就受害者在「寬忍」上的意義。畢竟真相因委,不容遭曲解。但高閻仍希望並呼籲網路搜尋上相關雙方不堪入目的文字,還是盡量不要出現為好,無疑讓雙方受害者二度傷害,或持續性傷害。

資訊網路傳播的價值是在傳播正面良善的價值觀,而非形成負面傳播或負面教育。有時看到許多知名企業人士、藝人、民意代表、或政府官員,乃至一國之尊的總統,很輕易的就能搜尋到首頁極其遭受汙衊與醜化的負面性的圖文,實在讓人看了搖頭嘆息與不忍,如果是現實生活中的口出穢言,或報紙或電視媒體言語上的醜化,不過一天就過去,一陣子之後就可能遺忘了,但網路卻可能持續長久時間,因此不能不嚴肅看待搜尋網站所存在的利弊之影響。搜尋網站其影響力無遠弗屆,若能在網路風氣的管理上建立原則與規範,實為網路資訊傳播的一大幸事,否則網路無疑成為犯罪、詐欺、汙衊或報復他人洩恨的工具,甚至網路惡鬥的溫床。因此,毀謗事件本身就是一件不良示範,不良之惡例,不足以讓社會效法!

其實開來自己早已深為高閻所影響,而深刻自省。亦就是,有時為人仗義執言之下,是否流於言詞批判的過重,無形中讓事件更加難以收拾而進一步擴大?就我的理解,高閻認為,此一不幸事件雙方都是受害者。那麼,此事件還有必要持續在網路上發酵嗎?故而我肯定高閻的態度,相關批評的文章亦就隨之自行刪除。試想,倘若「udn城邦部落格管理者」公允的將負面文章刪除,或由「知名搜尋網站」讓相關事件的任何話題之無論文章善意與否,皆予以刪除、隱藏或搜尋不易,惟保留雙方正面的文章創作,如此一來,此事件之恩怨與可能延伸成為訴訟的不幸事件,才能真正的平息!亦可防止被有心人炒作的機會,製造眾人不當的猜忌與誤導,那麼恩怨就更難善了!

倘真能公允持平的處置,「udn城邦部落格管理者」和「知名搜尋網站」算是做了件令人稱道的好事,功德無量!這是開來的見解,很多事的確是亦如高閻所強調的「冤家宜解不宜結」。高閻亦教訓了開來在接案態度上,莫以賺恩怨錢為重,如果事件雙方的恩怨與因果能有效化解,那才是身為律師的了不起!例如離婚案件,如果夫妻雙方還有挽回餘地,就加以規勸。倘若夫妻倆有一人有嚴重家暴行為與不良習慣,那麼促成雙方離婚,就是對受家暴者其痛苦的解脫。因此如何拿捏全憑承辦者的良知與智慧。

從這個角度看,毀謗事件對高閻而言,寬忍正是化解恩怨之唯一途徑,縱使訴訟與高額賠償金得到法院公平判決,恩怨卻依舊存在?這樣一想之後,方才恍然大悟,高閻無意循起訴的方式解決的真正原因。這讓開來再一次對高閻的深謀遠慮,肅然起敬!試想,如果我們的社會之市井小民,乃至政治人物都能抱持深謀遠慮的態度,何愁他人會破壞自己現有寧靜的生活。現實社會或網路社會自然亦能多點祥和之氣!